(試行)
一、不準講授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容、發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負面和消極言論。
二、不準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縱容所指導的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
三、不準在招生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影響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輔導或培訓活動。
四、不準挂名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義招生,或者非客觀原因不履行實際指導責任。
五、不準疏于指導、放任管理,長時間不指導研究生的學術活動、不回複研究生的學業詢問和論文審閱訴求。
六、不準簽署虛假意見,違規委托他人填寫各環節的鑒定意見或評審意見。
七、不準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助研津貼,違規故意遲發、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貼。
八、不準侵犯研究生學術權益,在有關學術成果中強行安排無關人員署名,或不按實際貢獻排序署名。
九、不準違反培養單位有關規定,讓研究生承擔科研活動、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學位論文評審或者答辯等相關費用。
十、不準安排研究生承擔屬于私人領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務,或強行安排研究生在與自己有利益關聯的單位從事與學業無關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