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文件



江科大校〔2017109



關于印發《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

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學院、蠶業研究所,有關部門:

現将《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科技大學

201767


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規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校考試組織工作秩序,加強學風建設,促進考試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的校内課程考試。校内組織的其他考(測)試、競賽,以及承辦的各類等級考試、社會性考(測)試等,參照本規程執行。

二、考試領導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校、院兩級考試委員會,對考試管理工作重大事項依據各自權限行使決策和處理權。教務處為學校考試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和考試主管部門,負責校内課程考試及與本科教學相關的大型等級考試、社會考(測)試的組織和相關教學建設管理工作。大規模考試期間,教務處在考場集中的教學區設立臨時考務辦公室,及時處理考試工作事務。

第四條  學校考試委員會具體工作職責為:

1審定學校考試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2研究解決考試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指導、檢查學院試題庫(試卷庫)建設工作;

4審定學校重要考試改革工作方案。

第五條  學院考試委員會在學校考試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1根據學校考試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制定本學院實施辦法;

2研究解決本學院考試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制定并督查落實本學院試題庫(試卷庫)建設計劃;

4對本學院考試改革工作方案進行研讨論證,提交學校考試委員會審定。

三、考試組織工作

第六條  課程考試考務工作由教務處會同學院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每學期期末階段,各部門、學院一般應停止組織影響學生複習考試的各項活動,積極協同做好學生期末複習考試期間的宣傳教育、考務管理、後勤保障、校園治安等方面的工作,營造良好的複習和考試環境。

第七條  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教學進程中的考試周進行,較早結束教學任務的課程若需提前考試,須經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  教務處每學期對全校考試和考務工作提出總體要求,組織學院編排、發布課程考試日程安排,對各項考務準備工作及複習考試環境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  相關部門及學院根據教務處工作要求,認真排查影響考試秩序的問題隐患,及時落實考務及監考工作任務,組織好學生複習和考試命題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對本單位考風建設負主體責任。每學期應根據教學進程需要,适時組織所屬教師、學生開展相關校紀校規的宣傳學習活動,加強考試督導檢查,切實提高學生考試誠信覺悟,不斷強化教師出卷命題、監考巡考、試卷評閱等工作環節的責任意識。

四、考試命題工作

第十一條  課程考試方式及命題應以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命題的題量、覆蓋面、難度應适當,能準确鑒别學生的學習質量。既要重視考核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察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創新思維的能力。

第十二條  閉卷考試課程的命題可包括三部分:考核學生基本理論、基礎知識的内容一般占60%左右,考核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内容一般占30%左右,考核學生創新性思維的内容一般占10%左右。開卷考試課程的命題應側重綜合性題目,注重對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性思維的考核。

第十三條  考試命題工作一般由系(教研室)主任委派相應學科教師負責。采用同一教學大綱、教學進度相近的課程,應由系(教研室)組織統一命題。

第十四條  學校和學院在試卷命題工作上應積極推進教考分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考試課程,原則上均須建立并使用試題庫(試卷庫)命題。

第十五條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試題庫應能生成充足的試卷套數;建立試卷庫的課程,其試卷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套。題庫生成試卷和卷庫試卷都應具備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試題庫(試卷庫)應進行持續更新和完善,确保考卷适用。

第十六條  命題試卷應采用學校統一規定的考卷模闆樣式。試卷評分原則上采用百分制,滿分為100分。試卷應題型多樣,各題分值标示明确、布局合理。試題表述應簡練、準确、清晰,試題之間不應存在相互提示現象。

第十七條  課程考試所用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個别課程要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須于考試實施前經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除單獨輔導教學形式外,課程考試均應同時拟定風格相同、難度相當、互不雷同的AB兩份考卷(重複試題的分數不得超過試卷總分的20%),并附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中應對考題給出細化得分點及評分标準。同一課程連續四學年内各學期的考試(含補考)用卷不得雷同(重複試題的分數不得超過試卷總分的30%)。

第十九條  課程考卷須經系(教研室)主任審核,由系(教研室)主任在《課程考試用卷審核表》上簽字後定稿。學院教務辦公室随機抽取其中一套作為考試用卷,另一套備作補考用卷,分别加蓋學院“考試/補考用卷”專用章。未按以上程序審定的考卷,不具備課程考試效力。

第二十條  試卷自命題時起到考試結束時止,任何相關人員都要嚴守試題秘密。

五、試卷印刷、保管及傳遞

第二十一條  系(教研室)原則上應于考試一周前委派人員持《課程考試卷審核表》将考試樣卷送至學校印刷廠印制。印刷廠查驗《課程考試卷審核表》,确認審核手續齊備後接收試卷樣稿,辦理交接、登記手續,轉由專人負責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卷交接、印刷、裝訂和保存場所。印刷廠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試卷保密工作制度,确保試卷在印制過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條  印好的試卷原則上應由原交印人按時從印刷廠領取。交接雙方仔細核定試卷印制質量、數量後,應當場将試卷袋密封,由印刷廠加蓋密封章。

第二十三條  取回的試卷袋在考試前原則上要存放于學院的保密櫃内,考試當天由主考教師領取,于考前10分鐘在考場拆封。若因課程性質确不能做到學院統一保管的,相關系(教研室)也要嚴格執行學院制定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确保考卷保管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條  系(教研室)在試卷批閱完畢、登記成績後,将整理好的試卷連同考試(含補考)樣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一并交學院教務辦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學生預計畢業兩年後。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及所屬系(教研室)要妥善做好多餘空白卷的回收處理,及超過保存期限留存試卷的銷毀工作。任何人不得将使用過的考卷,直接提供或複印給學生用做複習資料。

六、考場組織與職責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一般情況下,考場按與考生人數120的比例配置監考人員。監考人員一般由開課學院确定。開課學院監考人力不足,可向學生所在學院要求指派合适人員擔任監考。必要情況下,教務處根據學校總體考試組織工作需要,經核算向學院直接下達監考工作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持規定的有效證件參加考試。在考試過程中應服從監考人員工作指令,嚴格遵守《江蘇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見附件1)。對在考試過程中違紀或作弊的學生,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情節認定,并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監考人員應在考試開始前15分鐘到達考場。提前檢查考場設施情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考務工作人員反映,并協同配合處理。監考人員于考試前後和考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江蘇科技大學監考工作守則》(見附件2),恪盡職守,心無旁骛,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均有考試巡視工作義務,具體巡視任務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已被安排巡視任務的,若因故不能履職,須事先委托本部門其他幹部代為巡視,并報教務處備案。對無故不接受巡視任務或已接受任務但無故缺崗的,由教務處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條  巡視人員應在考試前後及考試過程中全面巡察考場秩序,檢查監督并記錄監考人員的失職情況。要與考務和監考人員密切協作,防範、認定考生違紀或作弊行為,妥善處理考場内外各類相關的突發事件。

七、閱卷、評分管理

第三十一條 閱卷評分工作原則上應于考試結束後三天内完成,由系(教研室)自行組織。公共基礎和專業基礎課程,以及其他教學覆蓋面較大的課程,應采取“集體分題流水作業法”閱卷評分。

第三十二條  考卷評閱教師應依據評分标準和參考答案,嚴格按學生卷面答題情況核定成績,不得随意加減分數。客觀性試題的評分應做到準确無誤,主觀性試題評分應力求合理、公正。

第三十三條  教師評閱試卷時要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卷面總分及各試題評分标注要做到明确、清晰,評注風格(或加分,或減分)應保持統一。字迹不得潦草,不得有随意勾抹、塗畫現象。若确需進行評分更改,閱卷教師本人應在卷面更改處簽名确認,并标明更改日期。

八、違紀與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一般應當場進行情節認定。有特殊情況時,若考後掌握确鑿人證、物證,由教務處會同有關學院或部門及時調查認定。違紀或作弊情節認定及給予的相應處分,依據《江蘇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對認定為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取消其當次課程考試成績,按零分(或不及格)記。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監考或考務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依據《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進行。非考務工作特别需要,禁止監考人員在履行監考職責時使用手機。嚴禁監考人員于考試過程中在考場内使用手機。對違規使用手機但尚未影響考試秩序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對影響考試秩序的,按教學事故進行認定處理。

九、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與課程考試組織和成績評定相關的管理規定,參見學校《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成績管理工作細則》等文件。學校組織的其他考試、競賽,及承辦的各類等級考試、社會性考(測)試,在參照執行本規程時另有特殊要求,按其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考試考務管理工作通則》(華船院2002135)同時廢止。


附件 1. 江蘇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2. 江蘇科技大學監考工作守則



附件1

江蘇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一、學生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聽從監考教師的工作指令。

二、應按規定時間提前10分鐘到達考場。如因特殊情況遲到,須向監考教師申明理由,經同意後方可進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後遲到15分鐘(含)以上者,不準參加考試,以曠考論。

三、憑“學生證、身份證”(必要時另需“準考證”或“補考證”等)經簽到後參加考試,如有證件遺失應提前補辦(或提前向所屬學院申請開具身份證明)。學生進入考場後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證件放置書桌左上角,以備監考教師查對。

四、進入考場前應關閉通訊工具。除發放的試卷、答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和該科目考試規定允許攜帶的用具外,書包、書籍、筆記本、紙張以及任何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各種通訊工具等均不得帶至座位及座位近處,須放在指定位置。凡經允許使用的計算及繪圖工具、參考書籍材料(限開卷考試)等,一律自備,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允許,不得相互借用。

五、考試須使用統一發放的答題紙和草稿紙,不得另用自備紙張。考試試卷及答題紙裝訂成冊的,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學生個人不得随意拆散。

六、考試應使用藍色、黑色鋼筆或圓珠筆答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學生拿到試卷後應首先在指定位置準确填寫考試科目、姓名、學号、班級、學院等個人信息。

七、在考試時若有問題,不準互相詢問,應在座位上舉手示意,等待監考教師應對處理。學生不得向監考教師提出涉及與試題解答有關的問題。

八、考試過程中,應保管好自己的試卷。試卷或答卷的擺放位置不應超過自己的座位寬度,已經完成的答卷應背面朝上放置。

九、應在規定時間内獨立完成答卷。考試中不準出現交談、左顧右盼、傳遞紙條、交換考卷、偷看資料、替别人答題等任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凡以各種方式協助作弊的,與作弊者同等論處。

十、考試期間不得離開考場。确有特殊情況,需經監考教師同意。

十一、考試開考半小時後方可交卷。提前申請交卷的,應在監考教師清點、收齊考試材料并示意後,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喧嘩。

十二、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準交卷。考試結束時,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試卷、答卷和草稿紙反放,原位坐好,安靜等候監考教師收卷。經監考教師清點試卷材料無誤并做出離場指令後,學生方可離場。

十三、凡學生違反上述考試規則要求的,監考教師有權認定違紀或作弊。終止其考試,成績按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違紀或作弊學生應配合情節認定,否則從重處理。

附件2

江蘇科技大學監考工作守則

一、監考教師應熟悉《江蘇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及學校考試管理工作相關要求,恪盡職守,嚴格維護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二、應至少提前15分鐘到達并清理考場。檢查學生的學生證、身份證等證件以核實本人身份,并要求将證件放置書桌左上角進一步備查。考前發現非應試學生或證件不全的情況,應嚴拒進入考場。身份檢查通過者,方可準許其簽到就座。

三、組織學生隔位就座,并督促學生關閉手機。要求學生将各種通訊工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書包、書籍、筆記本、紙張(除開卷考試指定攜帶的書籍資料外),以及其他非考試允許攜帶的用品,放至教室講台前部位置。

四、開考前6分鐘,向學生宣讀《江蘇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不得任意提前、推遲考試或延長考試時間。

五、考試中對學生提出的試卷問題,隻對試題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進行說明,不對試題含義及解答作任何講解或提示。

六、認真履責,集中精力關注考場情況。關閉通訊工具,不得吸煙、談笑,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不應就座或背對學生站立,不得對考場分心失察,不得随意離開考場。

七、應在考場内間斷行走查看(考聽力時可靜站關注),檢查、維護考試秩序。對于影響考場秩序或存在違紀、作弊傾向者,應及時予以警告。對已構成考試違紀或作弊者,應當場指出,終止其考試,保護好證據,迅速與巡考或考務工作人員聯系,協同對涉事學生進行認定處理。

八、考試結束前15分鐘,通報學生剩餘時間,提醒學生恰當把握答題進度,并下達禁止提前交卷的指令。考試結束時,應立即指令學生停止答卷,收齊學生考試材料并當場清點份數後令學生離場。嚴防考試材料丢失或個别學生乘機違規作弊。

九、與主考教師或考務工作人員做好考試回收材料的交接工作。若有考生違紀或作弊,須在本考場試卷袋上的相應欄目中進行标注說明。

十、考試前後及考試過程中若出現其他突發情況,應及時采取妥善應對措施,并迅速與巡考或考務工作人員聯系,協同處理。











江蘇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767日印發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