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江科大校教[2010]117号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嚴格教學管理,全面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由于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産生了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分為課堂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A)、考核與成績管理(B)、教學管理(C)、教學保障(D)四類。
第四條 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後果的影響程度,教學事故分為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較大教學事故(Ⅱ級)和一般教學事故(Ⅲ級)(具體認定情節詳見附件1)。
二、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
第五條教學事故發生後,事故責任人或發現人、知情人應及時向教學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後果和影響。責任人所在部門為二級教學單位的,由二級教學單位對責任人和事故情節進行核實并認定級别。學校機關和後勤部門工作人員發生的教學事故,統一由教務處核實、認定。
第六條 在教學事故被發現後的5個工作日内,認定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認定意見,并填寫《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核查及認定表》(附件2),由教務處提出審定意見。
第七條 教學事故認定意見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在教務處審定後的3個工作日内,以《教學事故告知書》(附件3)的書面形式告知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 教學事故責任人若對認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申訴人應當在收到《教學事故告知書》後的10個工作日内(不含收書日),向受理申訴機構遞交《教學事故認定意見申訴表》(附件4)。逾期未申訴者,則視為無異議。受理申訴的機構是由校工會、紀監處、教務處、人事處、學生處、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組成的學校教學事故複議小組。受理申訴的機構挂靠教務處。
學校教學事故複議小組在直接聽取當事人的申訴和相關人員的情況說明,并經過充分評議後,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數成員(得票數超過與會人員的三分之二)的意見,作出維持或改變原認定意見的決定。學校教學事故複議小組作出的決定是最終認定結論。
第九條 教學事故的最終認定結論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 對于被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Ⅰ級)的責任人,給予在全校範圍内的通報批評;該年度年終考核不合格;根據事故情節和責任人對象扣發相關教學任務的業績分或比照相關教學業績分測算的崗位津貼;取消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一次;取消當年各種獎勵和榮譽稱号的評定資格。
第十一條 對于被認定為較大教學事故(Ⅱ級)的責任人,給予在全校範圍内的通報批評;根據事故情節和責任人對象扣發相關教學任務業績分的一半或比照相關教學業績分測算的崗位津貼的一半;取消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一次;取消當年各種獎勵和榮譽稱号的評定資格。
第十二條 對于被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各種獎勵和榮譽稱号的評定資格。
第十三條 一學期内出現2次一般教學事故(Ⅲ級)按1次較大教學事故(Ⅱ級)處理;一學期内出現2次較大教學事故(Ⅱ級)按1次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處理;一學期内出現2次重大教學事故(Ⅰ級),除按照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事故責任人調離現工作崗位。對于一年内連續多次發生重大教學事故(Ⅰ級)的單位,要追究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發生後不能以單位或集體代替責任人,要按崗位職責追究到人。
四、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科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如發生未列入本辦法認定情節項目的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後進行事故責任和事故級别核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江科大校教[2004]21号)文件同時廢止,原《江蘇科技大學實驗教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江科大校設[2006]131号)中關于“實驗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的條款亦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 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别認定情節
附件2 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核查及認定表
附件1
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别認定情節
一、課堂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A類)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A1 |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或出現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範等方面的言論或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A2 | 辱罵或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産生較大後果/産生嚴重後果 | Ⅱ/Ⅰ |
A3 | 未經開課單位批準,未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内容,對教學質量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A4 | 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學期内擅自停開理論課程教學任務或實驗教學任務總計4學時及以下/4學時以上,8學時及以下/8學時以上 | Ⅲ/Ⅱ/Ⅰ |
A5 | 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學期内擅自調課、請人代課6學時及以下/6學時以上 | Ⅲ/Ⅱ |
A6 | 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上 | Ⅲ |
A7 | 上課時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幹擾課堂秩序 | Ⅲ |
A8 | 不按教學要求布置作業(實驗報告)、不收作業(實驗報告)、不閱作業(實驗報告)對教學質量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A9 | 實驗準備不足或無準備,或上課期間無故離開實驗室10分鐘以上而對教學質量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A10 | 在實踐教學中,由于指導教師教學組織、指導不力,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一定經濟損失(0.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較大安全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嚴重安全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 Ⅲ/Ⅱ/Ⅰ |
A11 | 未認真履行指導職責,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産生較大影響 | Ⅲ |
A12 | 在實習及其它實踐教學期間,帶隊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對教學質量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二、考核與成績管理(B類)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B1 | 由于印制試卷不及時,或考卷未及時送到,或考試時發現試卷短缺緻使在規定時間内全部或部分考生考試推遲進行(半小時以内)/考試無法進行 | Ⅲ/Ⅰ |
B2 | 監考教師無故缺席或有故而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缺席 | Ⅰ |
B3 | 監考教師遲到、早退,或擅自找人代為監考 | Ⅲ |
B4 | 監考教師無故離開考場5分鐘以上或在考場内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 Ⅲ |
B5 | 監考教師發現考生違紀和作弊不上報/放松監考,聽任作弊 | Ⅲ/Ⅰ |
B6 | 監考教師未按規定清場或清場不徹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場紀律 | Ⅲ |
B7 | 監考時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幹擾考場秩序 | Ⅲ |
B8 | 考畢收回試卷的份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對成績考核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B9 | 命題草率,試題有誤,對考試效果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B10 | 試卷印制、傳送、保管過程中的相關人員或與試卷命題有關人員失誤洩露試卷内容/故意洩露試卷内容 | Ⅱ/Ⅰ |
B11 | 不按評分标準批閱試卷,或閱卷、評分出現較大錯誤緻使學生成績失實較大或失實人數較多/學生成績失實嚴重或失實人數很多 | Ⅲ/Ⅱ |
B12 | 在規定保管期限内遺失試卷,成績已登錄/成績未登錄 | Ⅲ/Ⅰ |
B13 | 登錄分數人員徇私舞弊,故意更改學生成績 | Ⅰ |
三、教學管理(C類)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C1 | 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更改專業培養計劃 | Ⅱ |
C2 | 教學任務未及時落實或安排不當緻使上課推遲進行/上課無法進行 | Ⅲ/Ⅰ |
C3 | 課程或考試安排沖突且未能及時解決,緻使上課(考試)推遲進行/上課(考試)無法進行 | Ⅲ/Ⅰ |
C4 | 專業培養計劃中應開課程未排入課表或排錯且未能及時解決,對正常教學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C5 | 教學調度通知不當,對教學工作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C6 | 對畢業或學位資格審查不認真、疏忽大意,造成漏發、錯發學生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C7 | 出具與事實違背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或故意更改學生成績 | Ⅰ |
C8 | 因未能認真履行職責,使學生在開課一周内尚未拿到教材 | Ⅲ |
C9 | 對本單位出現的教學事故故意拖延或隐瞞不報 | 與出現的教學事故同等級别 |
四、教學保障(D類)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D1 | 在正常的上課時間,值班人員未打開教室,學生與教師無法進入教室,導緻教學活動延遲進行/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 Ⅲ/Ⅰ |
D2 | 未經教務處同意,占用教學場所而導緻教學活動延遲進行/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 Ⅲ/Ⅰ |
D3 | 因工作失誤造成停電、停水,導緻教學活動中斷/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 Ⅲ/Ⅰ |
D4 | 接教室、實驗室報修通知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内及時維修,導緻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 Ⅱ |
D5 | 在上課時間内,鈴聲或廣播亂響 | Ⅲ |
D6 | 教學樓無粉筆供應,無上下課鈴聲 | Ⅲ |
D7 | 校區班車未按時發出(不可抗原因除外),導緻對正常教學秩序産生一定影響/産生較大影響 | Ⅲ/Ⅱ |
附件2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核查及認定表
教學事故責任人姓名 | 工号 | 所在單位 | |
教學事故認定部門認定意見 | 教學事故情節及認定級别: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 ||
教務處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蓋章 | ||
分管校領導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教務處、人事處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