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文件
各學院、蠶研所,有關部門:
《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生評教實施辦法》已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科技大學
2019年7月4日
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生評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組織學生對所學課程進行教學和學習效果反饋評價,是我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工作的重要内容。為了做好學生評教工作,增強評教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運行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生評教,是由學校統一組織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進行的集中性網上評教。學生按照設定的評價項目,通過網絡評教系統對當學期所學課程的教學和學習效果表達評價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三條 學生評教是綜合反映教師教學态度、教學能力和教學效果的主要渠道。開展學生評教的目的,在于及時發現教師教學和課程目标達成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開課學院和教師深入落實“以學生為中心、學習成果導向、持續改進”理念,加大教學精力投入、改進教學方法、加強教學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參評人員及開展方式
第四條 學生評教對象為當學期學校開設的全部課程(含部分實驗實踐教學環節,由教務處、評估處确定),評價者為在校學習的本科學生。學生擁有對所學課程進行教學評價、協助學校改進教學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學校常态化組織學生評教活動,每學期一次,一般在學期末進行。學校發布組織工作通知,開放網絡平台系統;學生在規定日期内按要求自行選擇時間、地點登錄網站完成評教。
第六條 開展學生評教活動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評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則。評教活動組織部門和相關技術、數據支持部門,應不斷優化工作模式、改進工作方法,着力保證評教活動的正常高效開展。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七條 評估處負責學生評教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評價指标,維護前期基礎數據,發布組織工作通知,整理、分析、提供和備案評教結果等。教務處協助提供基礎數據,會同評估處、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保障評教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 學生管理部門及各學院協同組織學生評教工作。評教前向學生進行工作宣傳,使學生充分了解評價指标内涵,明确評教目的和意義,掌握評教方法;督促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完成網上評教,避免學生不評、漏評、敷衍評教等現象的發生。
第九條 任課教師應充分認識學生評教活動的意義,在教學和評教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學生的評價意願;并要正确對待評價結果,結合多方面教學反饋情況,對照評價指标内涵查找存在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提高課程教學質量。對通過誘導、暗示、幹預等各種方式影響學生評教活動正常開展者,學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學生應以嚴肅認真的态度,客觀公正地對任課教師的課程教學情況作出評價。對脅迫他人或采用不正當技術手段協助他人肆意操作,嚴重影響評價結果數據真實性者,學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一條 評估處對每學期學生評教反饋數據進行分析、整理,排除非正常教學班等特殊或無效數據,根據學生評教得分确定任課教師的評價結果。評估處于每學期評教活動結束後,通過适當方式向任課教師通報學生評教總體結果情況(一般在管理系統教師本人用戶中進行數據顯示)。學生個體評價信息屬嚴格保密範圍,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人員不得外傳和洩露。
第十二條 任課教師對學生評價結果若有異議,可在結果發送之日起兩周内通過學院向評估處提出,逾期不再受理。評估處将組織人員對其評價數據和課程教學情況進行複查,并将複查和處理結果向學院反饋。課程教學情況複查可通過調閱教學文檔、學生座談、問卷調查及專家和學生聽課測評等方式進行。對确認評教結果不符合實際者,給予修正或撤銷。
第十三條 學校從三個層面對學生評教結果進行通報和反饋:校領導、教務處、評估處、人事處領導有權對全校教師的評教結果進行查詢;各學院領導有權對所屬教師的評教結果進行查詢;任課教師有權對本人的評教結果進行查詢。有關部門或學院在參考評教結果開展其他工作時,應特别注意保守知悉範圍。
第十四條 學院應定期對所屬教師的學生評教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及時研判教師隊伍在敬業精神、教學能力等方面體現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組織優秀教師分享教學經驗和心得體會,促進教師間的相互交流和提高。對教學效果學生認可度低的教師,應及時進行告誡談話、限期整改和重點幫扶指導。
第十五條 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對連續多學期學生評教反饋問題特别突出的教師,應結合督導專家跟蹤評價意見,要求其重新接受教學能力培訓;對培訓效果不佳、學生評教結果仍然較差者,暫停其課程主講資格。
第十六條 學校和學院在教師評優評先、年度考核、教研教改立項資助、職稱評定等時,應将學生評教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學校提倡學院和教師在課程教學過程中,根據需要随時通過調查問卷、交流座談等形式,充分了解學生的評教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整教學方法,改進教學工作,保證最佳的教學效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評估處負責解釋。
江蘇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