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本科教學督導工作條例

江科大校〔20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教育教學管理,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構建教學質量長效保障機制,學校建立本科教學督導制度。為保障該項制度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教學督導是學校教學質量監控和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目标為: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全校教育教學、教學管理和教學保障活動進行有效檢查、評估和指導,監督學校各項教育教學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和不斷促進提高學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條   教學督導的主要工作任務是:跟蹤督查教學工作活動,掌握教育教學各環節的運行狀态,反饋教學信息,監控教學質量;幫助、指導教師改進教學工作,促進提高教師教學發展水平;檢查教學管理情況,分析、研究與教學建設、教風、學風等相關的共性問題,對教學工作的改進方向和具體措施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四條   教學督導的工作範圍涵蓋每個教學、教學管理和教學保障環節,以及所有教師和教學相關人員。保障各類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的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促進提高青年教師教學發展水平,是教學督導工作的重點。

第五條   學校施行校、院兩級教學督導制度。學校和各學院分别成立教學督導組織承擔相應工作職能。每學年及每學期的校、院教學督導工作都應有目标、有計劃地進行,确保取得最大的工作實效。

第二章 督導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校級教學督導專家組,在分管教學的副校長領導下開展活動,負責全校範圍的宏觀督導工作。督導專家組組長及成員由學校聘任,每屆聘期一般為兩年。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任期内的督導專家作适當調整或補充。

第七條  學校教學督導專家聘請退休或現職的教學水平高、教學或管理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熱心教育工作的教師或管理幹部擔任,年齡在6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适當放寬,但不超過68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學校教學督導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履行下列職責:聯合教學主管部門制定學年、學期教學督導工作目标和工作計劃;全面組織實施教學督導工作;總結教學督導落實與執行情況,對全校教學工作提出優化意見和改進建議;組織督導專家學習國家和學校的教育教學政策和制度,開展相關的專項調研活動,進行教育理論、教學改革和教學評估的深入研究。組長、副組長不再兼任學院的教學督導專家組成員。

第九條 學校教學督導專家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學質量管理科,教學質量管理科及教務處其他有關科室承擔督導專家組的秘書工作。

第十條   教學督導專家組設例會制度,每學期集中召開2次以上工作會議。會議由組長主持,組織開展工作部署、情況交流、問題研讨、業務學習等活動。

第十一條 各學院設立院級教學督導專家組,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學院各教學及相關管理、保障環節的具體督導工作。學院教學督導專家組組長及成員由學院聘任。學院應參照學校教學督導專家組的聘期年限、工作職責和要求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教學督導工作實施辦法。各學院每學期初應将學院教學督導專家組的組成人員、工作目标和活動計劃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 督導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和學院的教學督導專家組分别在校、院兩級層面上,開展課堂和實驗實踐教學質量、考試秩序、教學檔案、教學管理、保障服務、基層教學單位教研活動等方面的檢查、督導工作,參與教師教學發展指導和教學評優、教學建設項目評審等活動,提出改進教學工作的咨詢意見,落實學校、學院領導委托的其他調查研究、教學指導、評估檢查等專項任務。

第十三條  課堂教學質量檢查。對教師課堂教學各個環節的工作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與評價。主要課堂聽課對象為新開課的青年教師、開新課的教師、外校調入或外聘來校新開課的教師,以及學生反映教學效果需要較大改進的教師、申報“優秀教學質量獎”和其他教學獎項的教師。

第十四條   實驗教學質量檢查。按照實驗教學課程表現場檢查實驗教學情況,檢查内容包括實驗内容、實驗教材(或指導書)、實驗準備、教師輔導、每組實驗人數、學生實際操作和實驗報告批改情況等。

第十五條  實踐教學質量檢查。對畢業設計(論文)開題、中期和答辯環節進行過程檢查,對校内外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等教學環節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六條   考試巡視和檢查。進行期末課程考試、全國及全省性學科等級考試的考場巡視,檢查、監督監考紀律、考務管理和考風情況。

第十七條  教學檔案檢查。定期對教研室活動記錄,授課計劃,教案,試卷,畢業設計(論文),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報告,考查課考核資料,作業批改典型資料等教學檔案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八條  教學管理和保障服務檢查。對直接或間接影響教學效果和質量的教學環境和教學條件進行檢查,輔助教學主管部門開展各類教學活動的秩序檢查。

第十九條  教師教學發展指導。參與教師教學發展培訓活動,為青年教師提供教學方法、教學技能的咨詢和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教學業務水平;對授課效果欠佳的教師提供“診斷”和輔導。

第二十條  教學評優與建設項目評審。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參與教學評獎、評優和教學改革、建設項目的立項、驗收評審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學督導專家組主要通過聽取學院彙報、實地資料抽檢、走訪座談、重點或随機聽課觀摩等方式,對各學院及有關部門的教學和教學管理、教學保障工作效果和質量進行宏觀評價和監督,側重階段終結性評估和指導。各學院教學督導專家組針對本學院各項教學和教學建設、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采取多種方式和方法,具體開展教學監督和指導活動,側重過程性跟蹤檢查、監管和督導。

  第四章 督導工作權力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學督導專家可根據個人工作需要直接出席學校教學工作例會和其他非保密性專項教學工作會議;有權在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況下進入任何教學活動現場直接了解情況;對全校教師、學生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教學規定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批評、糾正和舉報。學院教學督導專家可在所屬學院教育教學工作活動範圍内行使如上職權。

第二十三條    教學督導專家對教學單位或教師的教學工作效果和質量進行評價時,要嚴格執行評價标準,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執行常規督導工作任務時,應盡量佩戴學校或學院統一頒發的“教學督導專家”胸簽。專項或階段教學督導工作結束後,督導專家應按照有關要求,配合教學督導專家組組長和教學主管部門填寫或撰寫相應工作評價、總結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教學、管理及相關服務、保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主動配合教學督導專家開展檢查、指導工作。要虛心聽取督導專家對糾正、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采取措施認真整改,并就整改落實情況及時與督導專家進行交流和反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和各學院為所屬的教學督導專家組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和工作條件支持,每學期末根據實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為督導專家核發适當的工作報酬,具體标準由學校和學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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