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健全教學工作信息反饋機制,更好地了解、掌握人才培養和教與學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充分發揮學生參與教學管理活動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教學質量助理調研員制度(以下簡稱學生助研員),是教師與學生、學校與學生之間加強教學信息交流、促進教學相長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學生助研員代表本專業學生,為學校提供第一手參考信息,輔助學校各有關方面及時、确切了解教學運行狀況,改進教育教學工作,保障、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條 學校學生助研員制度在校團委、學生處及各學院配合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實施。各學院設調研工作站,由院學生會學習部部長擔任站長,協助部門、學院組織開展學生教學情況調研和信息反饋,并結合所掌握的實際情況進行總體問題分析、編寫建議提案。
第四條 受聘擔任學生助研員的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學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團結協作精神和參與教學管理的積極性。
2、具有較強的自主學習意識和能力,學習态度端正,成績良好。
3、堅持原則,能集中并代表同學反映意見。
4、具有較強的觀察、分析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五條 學生助研員每專業(方向)每年級設置1名,每學年聘任一次,工作較好的可連任。學生助研員于每學年開學初進行遴選換屆,由班主任負責推薦,經學院領導審批同意将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認定後,由學校頒發學生助研員聘任證書和工作胸牌。
第六條 學生助研員應注意豐富高等教育學科知識,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整理、反饋教學、管理、保障服務及學生學習方面的情況信息,反映好的教育教學事迹,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教學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對任課教師(含實驗實踐環節)教學态度、教學内容、教學方法、教學水平的評價意見和建議。包括任課教師教學工作責任心、上課準備、内容編排、教材與參考資料選用、語言表達、舉止儀表、闆書與課件、教學方式、輔導及作業批改、考核與成績評定等方面;也包括調動學生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培養學生創新思維、自主學習與自我發展能力,引導學生提高綜合素質,以及課堂駕馭、嚴謹施教和實際教學效果等情況。
2、對專業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課程教學大綱、授課計劃等編排合理性方面的評價意見和建議。
3、對教學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包括教學管理制度的完善與實施、教學活動的安排與組織、教學管理服務态度與方式等。
4、對學生學習狀态和學風情況的評價意見和建議。
5、對教學基本設施、設備和教學條件保障方面的評價意見和建議。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資料、水電照明等情況。
6、其它與教學相關的需要學校關注或解決的較大事項和典型問題。
學生助研員所進行的情況調研與信息反饋工作,以本年級本專業教學活動為重點範圍,也可對其他年級、專業或學校宏觀方面的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學生助研員通過以下形式開展工作:
1、于每學期第3、7、12、18周分别填報一次《學生教學質量助理調研員信息反饋表》,以電子文件形式報送所在學院調研工作站指定郵箱。學院調研工作站站長彙總後提交教務處和所在學院。
2、對突發事件或歸納的典型情況,如有反映意向,可随時通過電話、來訪向教務處、所在學院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反饋。
3、參加教務處、校團委、學生處等部門和各學院組織的師生座談會或其他教學工作專項調研活動。
4、經擇優遴選,參與部門或學院指導立項的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與學方面的專項調查,撰寫調研報告。
第八條 學生助研員享有如下權利:
1、在征得學校職能部門或所屬學院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列席參加學校或本學院召開的與教學和學生管理相關的工作會議。
2、憑工作胸牌,在報知任課教師且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情況下,可直接旁聽本學院學生所選上的任何課程或實踐性教學環節(需要安全防護或經費支持的特殊場境下開展的實踐性教學,可征求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的安排協助)。
3、對全校教師、學生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教學規定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行為有權進行批評、糾正和舉報。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學院應對學生助研員制度的實施給予高度重視,創造良好條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支持學生助研員開展工作。教務處根據工作需要每學期集中組織召開1-2次學生助研員會議,部署工作計劃,通報、交流教學情況,開展教學管理業務學習。
第十條 教務處、各學院對集中收集的學生助研員反饋信息,進行彙總分析,以适當形式向有關方面進行通報,輔助教學決策,改進各項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一條 教務處建立學生助研員工作檔案,每學年末進行應屆學生助研員工作考核,對認真完成工作任務的學生認定第二課堂“實踐能力與素質拓展”項目分值,對工作表現較好的學生授予“優秀學生教學質量助理調研員”稱号,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适當助學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2013學年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