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文件



江科大校〔2014186



關于印發《江蘇科技大學高水平教學成果及

改革建設立項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

現将《江蘇科技大學高水平教學成果及改革建設立項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科技大學

20141022

江蘇科技大學高水平教學成果及改革

建設立項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教育教學工作中所取得的突出業績進行獎勵,進一步完善教育教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投身教學工作、參與各項教學建設和教學改革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我校的教育水平和教學質量,促進提高我校總體教學建設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範圍包括獲評、獲批的國家級、省級教育教學成果,教學改革研究立項,及專業或實驗實踐教學示範中心(基地)項目,含本科教學和研究生教學。

(一)教育教學成果

1)教學成果獎。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組織評選的國家級及省部級教學成果獎。其中,國家級獎項包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及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省部級獎項包括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及教育科學優秀成果獎。

2)教材獎。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組織評選的國家級、省級精品教材或優秀教材。

3)課程(群)獎。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組織評選的國家級及省部級優秀課程,包括精品課程、雙語示範課程、視頻共享課程等。

(二)教育教學改革項目

是指教育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及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組織立項下達的國家級及省部級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課題。其中國家級包括教育部主管部門立項的教學改革研究課題以及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省部級包括江蘇省教學改革研究課題、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課題以及教育科學規劃課題。

(三)教學建設項目

是指由教育部批準或立項建設的國家級重點專業、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或實踐教育基地。


第三章  獎勵标準


第三條  獲得高水平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學校按以下标準對獲獎團隊或個人進行獎勵:

1:高水平教育教學成果獎勵标準

教學成果獎

 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教材獎

課程(群)獎

獎勵标準

(萬元)

國家級

省部級

國家級

省部級

國家級

省部級

國家級

省部級

特等獎








100

一等獎








50

二等獎

特等獎

一等獎






30


一等獎

二等獎




獲獎


10



三等獎

一等獎

獲獎



獲獎

4


二等獎


二等獎


獲獎



2




三等獎





1

第四條  獲得高水平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立項,學校按以下标準對項目團隊進行獎勵:

2: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立項獎勵标準

項目級别

項目類别

獎勵标準(萬元)

國家級

國家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重點)

4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國家級課題

國家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一般)

2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教育部課題

省部級

省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重中之重)

2

省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重點)

0.6

省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一般)

0.3

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

省級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課題

第五條  獲得教育部批準或立項建設的國家級重點專業、實驗實踐教學示範中心(基地),學校按每項4萬元的标準對項目建設團隊進行獎勵。

第六條  對獲得以上獎勵項目的個人、團隊所在單位,學校另按獎勵金額的10%對學院進行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七條  對于上級部門一次性進行榮譽獎勵的教育教學成果,學校一次性發放全部獎金。對于教育教學改革研究及教學建設項目,獲得上級部門批準立項後,學校發放獎金總額的60%,待驗收通過後發放其餘獎金。

第八條  同一獎項或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級和省級榮譽或立項,按最高标準進行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 以上條款是基于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的成果或項目所做的規定。對于以我校作為合作單位參與獲得的成果或項目,依據我校排名順序拆分獎勵。具體拆分辦法:我校排名順序為第二的按獎勵标準的1/2折算,我校排名順序為第三的按獎勵标準的1/3折算,以此類推。

第十條  本辦法與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實施,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此前若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按本辦法執行。




江蘇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41022日印發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