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文件



江科大校〔201825



關于印發《江蘇科技大學教學成果獎評選

與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

現将《江蘇科技大學教學成果獎評選與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科技大學

2018124




江蘇科技大學教學成果獎評選與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發揮教學成果的引領激勵作用,進一步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國務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号)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學校教學成果獎的評選與獎勵工作,堅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以學生為中心、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的導向,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導向,堅持發揮引領示範作用、鼓勵教師潛心教書育人的導向。确保評獎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教學成果獎主要獎勵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中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主要形式為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的實施方案、研究報告、教材、課件、論文、著作等。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集體和個人,其持有的成果項目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學校教學成果獎:

1. 具有創新性,在理論和實踐上有重要突破,教育理念先進,符合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規律。

2. 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明顯實效。

3. 具有示範性和推廣價值,取得較高認同度,産生積極影響。

第五條  成果主要完成人應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全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申報學校教學成果獎,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則上不超過10人。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推薦限額,成立專家組對申報成果進行初審。初審結果經公示後向學校主管部門推薦。

第七條  學校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建學校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成果進行評審,提出拟獲獎項目與獎勵等級建議。

第八條  成果所屬單位專家組和學校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采取關系人回避制度進行聘任,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對學校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獲獎項目,應在學校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學校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内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電話等。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核實處理,并自處理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将核實及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逢雙年進行。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其中,特等獎不超過5項,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15項。

第十二條  對獲得學校教學成果獎的項目,學校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特等獎5000/項,一等獎3000/項,二等獎1000/項。

第十三條  學校從校級教學成果獲獎項目中,擇優遴選,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個人獲得教學成果獎的,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崗位聘任、績效考核、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教學成果獎申請人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在批準授予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批準授予的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江蘇科技大學教育教學成果獎評選與獎勵辦法》(江科大校〔201170号)同時廢止。



江蘇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81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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